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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机构规范运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的信息公开行为是指本机构将其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本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年度工作报告;
(三)组织基本信息、章程、架构;
(四)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信息;(五)服务政策及程序;
(六)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
(七)重大事件及服务开展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五条 信息的公开方式为:
(一)本机构的登记证书、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基本信息、章程、架构、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信息、服务政策及程序、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重大事件及业务开展情况等均应当通过机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了解。(二)组织基本信息、服务政策及程序、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等部分信息可通过上墙悬挂、入职岗前培训、入职启导手册、机构例会、宣传单张或其他方式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章 公开时间
第六条 信息的公开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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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基本信息、章程、组织架构、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信息、服务政策及程序、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等在机构成立之初,逐渐制定完善后应于相应平台对外及对内公开,日常工作中应做好及时更新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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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报告等应按年度于次年年初在相应平台及时更新。
(三)重大事件及服务开展情况应按照事件/服务的实际发生(结束)四个工作日内在相应平台及时更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机构对所公开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本机构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有关事宜,促进信息公开的规范化。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年度检查时,将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进行社会组织评估、先进社会组织评选等有关活动时,将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将开展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
第九条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公开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