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同德】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服务守则
来源: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9/1/3 14:55:21 浏览次数:2795
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服务守则
以下广泛的伦理原则是立足于对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服务,社会正义,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正直和能力。
一、社会工作伦理的价值
价值一:服务
伦理原则:社会上作者最首要的目标就是帮助有需要的人们并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社会工作者应超越个人利益来提供对他人的服务。社会工作者依其专业知识、价值和技术来协助有需要的人们并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工作者被鼓励在不期望相当经济回报下自愿地奉献他们部分的专业技能(免费的服务)。
价值二:社会公正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要挑战社会的不公正
社会工作者追求社会变迁,尤其要协同和代表弱势、受压迫之个人和团体。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这些活动寻求增加对压迫、文化和种族多元性的敏感度和知识。社会工作者致力于确保服务对象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服务、资源、平等的机会,以及在全民决策上有意义的参与。
价值三:个人的尊严与价值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
社会工作者以一种关怀与尊重的态度对待每个人关注个别差异和文化及种族的多样性。社会工作者促进案主对社会负责的自我决定。社会工作者追求促进案主表达他们自我的需求和改变的能力和机会。社会工作者认识到自己对案主以及广大社会的双重责任。他们寻求能够在符合专业的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下,实践社会责任,以解决案主利益和广大社会利益间的冲突。
价值四: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应认识到人际关系的核心重要性
社会工作者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改变的重要工具。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扮演案主的伙伴角色。社会工作者在有目的的努力之下尝试去增强人际关,以增强、恢复、维持和促进个人、家庭、社会团体、组织和社区的福祉。
价值五:正直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应是值得信赖的
社会工作者要始终清醒地意识到专业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并能付之于实践。社会工作者以真诚和负责的行为去履行其所属组织实践符合伦理的实务工作。
价值六:能力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应在自己专业能力的范围内执行业务并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社会工作者应持续地致力于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并运用于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应鼓舞自己对专业的知识基础有所贡献。
二、社会工作伦理的标准
1、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
(1)对案主的承诺: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促进案主的福祉。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但是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特定法律的责任也可能在某些情形下会取代对案主的承诺,而案主也应被这样告知。(例如:社会工作者被法律要求通报案主虐待小孩或曾威胁要伤害自己或他人。)
(2)自决:社会工作者尊重且促进案主的自决权并协助案主尽力确认和澄清他们的目标。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3)告知后同意:社会工作者只应在获得案主适当而有效的告知后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必须以清楚和易懂的语言告知案主服务的目标,服务中有关的风险,由于第三者付费规定而产生的服务限制,相关的费用,合理的选择方案,案主可以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同意的时间范围等。社会工作者应给案主提问的机会。
如果察主不识字或对实务机构内所使用的基本语言难以理解,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案主的理解。这可能包括提供案主详细的口头说明或尽可能安排合格的翻译人员。
如果案主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当的第三者的同意,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保护案主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所找的第三者是符合案主的期望和利益的。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步骤增强这些案主提供告知后同意的能力。
如果案主属于非自愿的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信息给案主,包括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的权利范围。
如果社会工作者借由电子媒体(如电脑、电话、广播和电视)提供服务应告知服务接受者这类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社会工作者应在录音、录像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
(4)能力:社会工作者应仅在自己所受的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受的咨询或被督导的经验及相关专业经验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和展现自己。
当社会工作者要在独立的领域提供服务或使用新的介入技术或取向,应在相当的研习、训练、咨询或接受具备该介入技术或取向的专家督导下才可施行。
在普遍认同的标准尚未建立的新兴实务工作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谨慎地判断,并采取负责的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以确保能胜任这一工作并能保护案主免受伤害。
(5)文化能力与社会多元:社会工作者必须了解文化及其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的功能,并认识到存在于所有文化中的力量。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对案主文化背景的知识基础,并在提供服务时能展现对案主文化的敏感度,也要能分辨不同人群和文化群体间的差异。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教育并致力于了解社会多元化的本质,以及关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问题。
(6)利益冲突: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的步骤解决争端。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转介。
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剥削其他人以得到个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业的利益。
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的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的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发生。)
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的本质。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时,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作证或在案主的离婚诉讼程序中作证),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澄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任何利益冲突降到最低。
(7)隐私与保密: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信息。一旦隐私信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
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案主确切的同意或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监护人同意。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所有信息加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一般例外的情况如下: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法规要求揭露而不需案主同意。无论如何,社会工作者应公开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信息,而且只有与目标直接相关的信息才可以公开暴露。
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案主保密资料的公开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不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均应如此。
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信息需要提供出来以及依法必须解密时对案主可能产生的后果。这项讨论应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后尽快安排。而如有必要,在专业关系的全程中均可讨论。
当社会工作者给家庭、夫妻或团体提供咨询服务,社会工作者应与参与者达成协议。有关每个成员的保密权利及对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的保密义务。社会工作者也必须提醒参加家庭、夫妻或团体咨询的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均能遵守他们的保密协议。 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家庭、夫妻、婚姻或团体咨询的案主,有关社会工作者、雇主和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在咨询中在其成员间公开机密资料的相关政策。
社会工作者除非获得案主的授权,否则不可泄露咨询机密给付费用的第三者。除非社会工作者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场合讨论咨询机密资料。社会工作者也不可以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堂、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讨论咨询机密资料。
在诉讼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仍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案主的机密。倘若未经案主同意揭露这些机密或资料,以及泄密会伤害到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或是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命令,社会工作者也应要求法庭撤回命令,或是尽可能限制命令的范围,要求保持记录是密封的,或是使记录在公开调查中不会曝光。
在面对大众媒体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书面、电子或其他敏感性资料。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案主的记录存放在安全的处所,并确保其他未被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到这些记录。
社会工作者对于运用电脑、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话、电话答录机以及其他电子或电脑科技传送机密资料时,要注意确保其安全性。必须避免在任何可能情况下泄露可供辨识的资料。社会工作者在转送和清理案主记录时,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也应符合国家法令规章和社会工作者的执照规范。
社会工作者在面临终止服务、停业或死亡时,应采取可行的防备措施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社会工作者为教学与训练目的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同意暴露机密资料,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社会工作者在做咨询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的同意或有强制性的需要,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即使案主去世,社会工作者也应以上述一致的标准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8)记录的接近:社会工作者应提供案主合理地接近与其自身有关的记录。如果案主在看到自己有关的记录时,可能会有严重的误解或受到伤害,社会工作者应提供适当的协助以向案主解释或给予咨询。只有在明显的证据显示可能造成案主严重伤害的例外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才可以限制案主取得全部或部分的记录。在案主的档案中必须记载清楚案主对记录查看的要求以及限制案主查看全部或部分资料的理由。当案主提供案主接触其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记录中被提及或被讨论到的其他人的隐私权。
(9)性关系:社会工作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和当前的案主发生自愿同意的或是强迫性的性行为或性接触。
当对案主有剥削的风险或潜在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案主的亲属或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与案主的亲属或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关系或性接触,可能会伤害案主,也会使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社会工作者应负有全部责任去建立一种清楚的、适当的,以及符合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而不是靠案主、案主的亲属或是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人来负这样的责任。
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和以前的案主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以免对案主产生伤害。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违背了这项禁令,或是声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那么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应负有完全的责任证明先前的案主并未遭受到有意或无意的剥削、强制或操纵。
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对以前曾与自己有性关系之个人提供临床服务。对先前的性伴侣提供临床服务有可能对其产生伤害,并使得社会工作者与个人之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10)肢体接触:如果肢体接触的结果有可能对案主产生心理上的伤害(例如:轻抱怀里或抚爱案主),社会工作者不应与案主有肢体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有适当的肢体接触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以约束类似的肢体接触。
(11)性骚扰:社会工作者不准对案主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性的示好、性的诱惑、要求性行为以及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肢体的接触。
(12)诽谤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的文字或语言中不应使用诽谤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在所有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时,应使用正确且尊重的语言。
(13)服务的付费:对于服务费用的决定,社会工作者应确保收费的价格是公平的、合理的并且相当于所提供的服务,也要考虑案主的承受能力。社会工作者应避免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专业服务的报酬。交易(特别是牵涉到服务的交易)制造了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剥削及不适当的关系界限。
社会工作者只有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才可去探索和从事这类交易,如当地专业人员已接受的做法、对服务的提供而言是重要的、没有强制的交易协商,以及由案主主动提出并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社会工作者在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服务的报酬时,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以表明这项安排不会伤害到案主或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经由雇主或机构的安排为案主提供服务时,不应请求私人的费用或其他报酬。
(14)缺乏决定能力的案主:当社会工作者必须代理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
(15)服务的中断: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如服务缺乏、搬迁、疾病、身心障碍或是死亡而导致服务中断时,应尽合理的努力来确保服务的延续。
(16)服务的终止:当服务与专业关系不再有需要时,或其不再符合案主需要或利益时,社会工作者应终止对案主以及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应采行合理的步骤以避免对仍有需要的案主终止其服务。社会工作者只有在非同寻常的情况下才可仓促地撤回服务,并要审慎思考各项因素,使得负面影响减至最低。社会工作者应协助适当的安排以延续必要的服务。
社会工作者在付费服务的机构中,如果事先曾与案主有清楚的财务合约说明,如果案主没有对自己或他人有立即的危险,以及如果曾与案主说明和讨论未付款所造成的临床上与其他的后果,则社会工作者可以终止对逾期未付款的案主的服务。
社会工作者不应为了与案主建立社会的、经济上的或是性的关系而终止其服务。当社会工作者预备终止或中断对案主的服务时,应立即通知案主,并且依照案主的需求和意愿寻求服务的转案、转介或延续服务。社会工作者如果要离开受雇机构,应该告知案主适当选择延续服务以及这些选择的优点与风险。
2、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
(1)尊重: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同事,并且正确而公正地陈述同事的资格、观点和职责。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或其他专业人员沟通时,应避免对同事的不当的负面评论。不当的负面评论包括对同事的能力水准或是其个人特征如: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或身心障碍等的贬低和批评。社会工作者应与其他社会工作者同事或其他专业同事合作,以增进案主的福祉。
(2)保密:社会工作者对于同事在专业关系和转介流程中所分享到的案主资料。应予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确保这些同事了解社会工作者尊重隐私权以及有关隐私权例外情境的职责。
(3)学科间的合作:社会工作者担任跨学科团队的成员时,应基于社会工作专业的观点、价值与经验,以参与并贡献于影响案主福祉的决策,应建立跨学科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和其成员的专业及伦理职责。
社会工作者所处的团队决定若引发伦理的顾虑,应通过适当的渠道来尝试解决分歧。如果这些分歧无法解决,社会工作者应寻求其他的途径来表明与案主的福祉相一致的关切。
(4)同事涉入争议:社会工作者不应利用同事与雇主之间的争议,以谋取职位或其他个人利益。社会工作者与同事发生争执时,不应使案主受到剥削,也不应不恰当地与案主讨论社会工作者与同事间的冲突。
(5)咨询:社会工作者为案主最佳利益着想,应寻求同事的建议与咨询。社会工作者应了解同事的专长领域与能力,在向同事咨询时,应仅就那些拥有咨询主题相关知识、专长和能力的同事为限。社会工作者在向同事咨询有关案主的问题时,在达到咨询的目标之下,应尽量减少信息的透露。
(6)转介服务:当其他专业人员的特殊知识或专长,对提供案主完整的服务是必要时,或是当社会工作者认为自己的服务没有效果时,或无法与案主有合理的进展但需要更进一步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将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
当社会工作者要将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时应采取适当步骤以有助于依序地完成责任的转移。社会工作者将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时,在获得案主的同意下,要将所有适当的信息提供给新的服务提供者。当转介的社会工作者并未提供专业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禁止在转介时,给予或接受报酬。
(7)性关系:社会工作者在担任督导或教育者时,不应与受督导者、学生、受训者,或在其专业权威之下的其他同事发生性行为或性关系。当有利益冲突的可能时,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与同事发生性关系,社会作者已经或是即将与同事涉及性关系,必要时有职责转换专业责任以避免利益冲突。
(8)性骚扰:社会工作者不应对受督导者、学生、受训者或同事进行以下的性骚扰、性的示好、性的诱惑、要求性行为及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肢体的接触。
(9)同事之个人问题:当社会工作者直接知道自己的社会工作同事因为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的困难而损及他们的表现及影响他们的实务工作效果时,如果可能的话,应与同事咨询讨论,并帮助其采取补救的行动。
当社会工作者相信同事的个人问题将影响其实务工作的效果,而这位同事并未采取充分的步骤去面对和处理时,社会工作者应通过由雇主、机构、社会工作者协会、执照和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组织所建立的适当途径来采取行动。
(10)同事之能力不足:当社会工作者直接知道其同事的能力不足时,如果可能的话应与同事咨询讨论,并帮助其采取补救的行动。当社会工作者相信同事是能力不足的,而这位同事并未采取充分的步骤去面对和处理时,社会工作者应通过由雇主、机构,以及其他专业组织所建立的适当途径来采取行动。
3、社会工作者在机构的伦理责任
(1)督导与咨询: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适当的知识和技能以提供督导或咨询,但应仅限于自己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督导与咨询。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督导或咨询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和受督导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对受督导者产生剥削或潜在伤害的危险。社会工作者在担任督导时,对于受督导者的表现应予以公正与尊重的评估。
(2)教育和训练:社会工作者在担任教育者、实习督导或训练者时,应仅限于自己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指导,且提供的是专业中最有助益的咨询和知识。
社会工作者在担任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对于学生的表现应予以公正与尊重的评估。 社会工作者在担任学生的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若是由学生提供对案主的服务,则有责任采取行动确认案主已依程序被告知。社会工作者在担任学生的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不应该和学生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对学生产生剥削或潜在伤害的危险。社会工作教育和实习督导,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
(3)绩效评估:社会工作者应以公正而周全的态度对其他人的表现加以评估,并依据清楚且明示的评估标准而为之。
(4)案主记录: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记录的正确性并且能反映出所提供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应确保记录的内容是充分的且合乎时效的,以利于未来服务的提供和确保服务的延续性。社会工作者的档案应尽可能地、适当地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且仅记录与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社会工作者在服务结束时应保存记录以供未来需要时使用并依相关契约要求保留记录若干年。
(5)转案:当案主正在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的服务而来寻求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在同意提供服务之前应谨慎考虑案主的需求。为了降低可能的混淆与冲突,社会工作者应与未来可能的案主讨论他(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关系的本质,及与新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关系后的含义,其中包括可能的利益与风险。
当新的案主曾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在考虑案主的最佳利益下,应与这位案主讨论是否向他(她)先前的服务提供者提出咨询。
(6)行政: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在机构内外倡导为案主需求提供充分的资源。社会工作者应倡导资源分配程序是公开且公平的,当并非所有案主的需求都能被满足时,应建立一个没有歧视、适当且原则一致的分配程序。身为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机构或组织有足够资源以提供员工适当的督导。社会工作行政人员有责任确保他们所负责的工作环境是符合且遵守社会工作者的伦理守则。
(7)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和督导有责任为他们负责的所有职员提供或安排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应讲授有关社会工作实务和伦理的新的知识与未来发展。
(8)劳资争议:社会工作者可以参与有组织的活动,包括工会的组成和参与,以改善对案主的服务与工作条件。
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
(1)能力:社会工作者在接受任务或受雇时,应仅立足于现有的能力,或具有取得必备能力的意愿。社会工作者应致力达成与维持熟练的专业实务和专业功能的发挥。社会工作者应批判地检视与取得最新的社会工作有关知识。社会工作者应经常地阅读专业文献并接受与社会工作实务和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继续教育。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已有知识来提供服务,包括与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实证基础知识。
(2)歧视: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事、包容、推动或配合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的歧视。
(3)个人行为:社会工作者不应允许其个人的行为干扰到自己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
(4)不诚实、欺诈、诱骗:社会工作者不应参与、宽容或涉及有关不诚实、欺诈或诱骗等行为。
(5)个人问题: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自身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或是危害到社会工作者对其负有专业职责的人之最佳利益。当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时,应立即寻求咨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包括寻求专业协助、调整工作量、结束实务工作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案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6)失言:社会工作者的言语和行为,应清楚地区分是代表个人自我或是代表社会工作专业、某个社会工作专业组织或社会工作者的受雇机构。社会工作者若代表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发言,应正确地代表其在组织中正式的与被授权的地位。社会工作者应确认他们对案主、机构和社会大众所表述的专业资格、证书、教育程度、能力、会员身份、所提供的服务和可以达成的结果都是正确的。社会工作者应只能表述他们实际拥有的相关专业资格。
5、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
(1)专业的正直: 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维持并提升高标准的实务工作。社会工作者应支持和促进专业的价值、伦理、知识与使命。社会工作者应透过适当的调查和研究、积极的讨论,及对专业负责任的批判来保护、提高与增进专业的正直。社会工作者应贡献时间和专长,以促进对社会工作的价值、正直与能力的尊重。社会工作者应对社会工作知识基础有所贡献,并且和同事分享自己在实务工作、研究和伦理方面所得的知识。社会工作者应寻求对专业知识的贡献,并且在专业会议和研讨会中分享知识。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预防不被认可和不符资格的社会工作服务。
(2)评估与研究:社会工作者应监督和评估政策、方案的执行和实务工作的介入。社会工作者促进与催化对知识发展有益的评估和研究。社会工作者应批判地检视与取得最新的社会工作有关知识,并且在专业的实务中充分地使用评估与研究所得到的证据。
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审慎地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且应该遵循已有的保护评估和研究参与者的指引,并适时向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提出咨询。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获得参与者的自愿参与和书面的告知后同意,不能不当的诱导参加。应对参与者的利益、隐私权和尊严予以适当的尊重。告知后同意的信息应该包括请求参与的性质、范围和时间以及阐明参与研究的危险性与利益。
当评估和研究的参与者没有能力给予告知后同意时,社会工作者应对参与者适当的解释,获得参与者能力范围内的同意,并且取得适当代理人的书面同意。社会工作者应知会参与者,他们有权利在任何时间退出评估和研究而不会得到任何惩罚。社会工作者应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评估和研究的参与者有权获得适当的支持性服务。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和研究时,应保护参与者避免不当的身体或精神的痛苦、伤害、危险或剥削。
社会工作者在从事服务工作的评估时,其讨论应仅限于专业的目的,而且只与从专业的角度关心此咨询的人讨论。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确保参与者和从他们身上所获得的资料的匿名性及保密性。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者保密性的任何限制、为保障保密性所采取的行动、记载研究资料的记录何时将被销毁。
社会工作者在报告中评估和研究结果时,除非获得适当的同意授权揭露,否则应除去足以辨识身份的信息以保障参与者的隐私权。 社会工作者应准确地报告评估和研究的发现。他们不应该伪造或曲解结果,对于经标准发行程序出版的资料中若发现错误,应采取行动校正之。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留意并避免和参与者有利益冲突的双重关系。当有真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应知会参与者并采取以参与者利益为优先的态度解决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教育自己、学生和同事有关研究实务的责任。
6、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伦理责任
(1)社会福利:社会工作者应增进人们及其社区与环境的发展。社会工作者应倡导与人类基本需求满足有关的生活条件,并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价值与制度能符合社会正义的实现。
(2)公共参与:在社会政策与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促进社会大众了解如何参与公共事务。
(3)公共紧急事件: 社会工作者应尽最大可能地为公共紧急事件提供适当的专业服务。
(4)社会行动: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行动,确保所有人民都能公平地得到其所需要的资源、就业机会、服务和机会,以使个人基本需求获得充分的满足与发展。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扩大所有人群的选择和机会,并对于弱势人群、处于劣势者、受压迫者、受剥削的个人和团体给予特别的关注。社会工作者应促使政策与实务工作均展示对差异的尊重、支持文化知识与资源的扩展、倡导展示文化资产的项目与制度、促进保护所有人群权益并确认其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政策实施。
员工专业服务管理制度
1、员工在开展小组、大型活动等多人参与的活动时需制定具体的计划书,上报项目助理审批,在获得批准后进行。
2、员工在服务前做好准备工作,同时以各种途径告知服务对象(服务的时间、地点、目的和注意事项等安排)。
3、员工进入社区或者家访,要佩戴个人工作证,表明工作来意,获得服务对象许可后进行。
4、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做好服务记录,记录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的表现、活动进程、活动存在的问题等。
5、员工在服务过程中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当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时,做好应急对策,中断或暂停服务另作安排。
6、在开展服务期间,服务对象或员工出现突发意外情况,尽快做好应急计划,告知其调整后的安排,以获取服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7、员工在完成服务后,让服务对象确认签名,及时回馈意见,同时做好服务资料和总结的备案工作。
8、员工应为服务对象制定具体的服务方案,不能根据自己意愿无规范服务。
9、员工在服务过程中遵守社工相关的价值伦理,不得出现言语、举止等任何形式的侵害服务对象的行为,同时不得向服务对象宣扬个人主观的价值观念。
10、员工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不得与之建立私人关系,同时在服务结束后关系也随之终止。
11、员工利用服务对象资料或肖像照片时需获得服务对象许可,尊重服务对象。
12、定期接受督导,做好同工小组分享,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前台值班工作人员守则
1、 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明确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
2、 在机构总干事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敬老爱幼,礼貌服务,热情接待来访来电者。
3、 掌握基本医护知识,注意观察长者身体状况变化,并及时向医护人员汇报,做好长者的日常生活护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任务。
4、 主动了解长者的思想动态和健康状况,并与长者家属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为长者解决困难,必要时向总干事汇报情况。
5、 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私人秘密和有关家庭信息,遵守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服务对象及其亲友的家庭和工作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信息及其他私人信息。
6、 尊重服务对象的生活习惯及合理要求,不干预服务对象的私生活。
7、 对服务对象家事不说长道短,不擅自引领无关的人员进入服务对象家中。
8、 服务人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对人要有爱心,时常保持礼貌,以关怀及耐心的态度,提供优质的服务。
9、 保持中心整洁卫生、通风、无异味,设备放置规范,内务整洁、舒适。
10、 管理好中心电器,注意使用电器与防火安全。
11、 处理好突发事件,发生重大事件需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心理辅导人员工作守则
1、 热爱心理辅导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辅导技能。
2、 态度热情、真诚、富于同情心,帮助来访者认识自己,增强其适应能力并发挥自己的潜力,助人自助。
3、 工作认真负责,准时上岗,做好辅导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
4、 必须为来访者严守个人秘密,违者后果自负。
5、 实施心理测验,必须使用经过标准化的心理测量工具,并对测量的结果作出全面客观的解释。
6、 如遇到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约定时间解决;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如遇到有严重心理问题甚至精神问题者,可介绍到他处就医。
7、 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工作关系,不得超越,否则应立即停止辅导或转由其他辅导员继续辅导工作。
8、 对来访者提出超越辅导员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满足,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和礼物。
不得在心理辅导室办理私事,不得将辅导室的设备、资料挪作私用。
社工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社会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文明成果,高举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旗帜,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为己任。社会工作者坚持“助人自助”宗旨,提倡社会互助,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其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对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权和其它应予保密的权利。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努力开发及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工作对象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要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第三章 服务责任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服务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工作对象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对工作对象负责,不得有任何侵犯工作对象利益的言行 。
第三条 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工作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专业技能学习,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工作对象所接受的服务将可遭受的风险、权利、社会与义务。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对自己的能力有所了解,当工作对象的合理需求超过自己的能里范围,为求工作对象获得最大利益,社会工作者应咨询同事或者寻求其他资源及其他专家的帮助。
第六条 当社工的专业服务目标达成或不能满足工作对象的需求时,社会工作者应及时决定是否终止与工作对象的专业关系与服务。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在终止服务时,需谨慎考虑到各种因素,同时减少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准备终止或中断服务时,应先行告知工作对象,如有必要需根据工作对象的需求,转介至其他机构,使服务得以继续。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自己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到对工作对象的专业评估。
第四章 专业修养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确立正确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为专业献身的精神。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不断增进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通过参加培训和进修,努力实现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技能。通过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方法技能,帮助社会成员改进和完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以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从事专业服务或研究时,应保护工作对象及相关参与者使之免受身体或精神上的不安、危险及损害。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从事服务或评估时,只能与直接有关的专业人员在专业目的下进行讨论。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预计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不真实的资料。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对工作对象的资料保密,从而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如工作需要公开工作对象资料时,必须事先取得工作对象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避免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具体身份的资料外泄。
第九条 当工作对象提供有关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其记录中涉及有关他人事务的机密性。在录音、录像、笔录或有第三者介入观察时,应取得工作对象的同意。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不可利用专业关系来谋取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会成员的困难和疾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研究,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对待工作对象应平易近人,热情谦和,注意沟通,建立互助依赖的关系,努力满足他们各种正当的要求,并帮助他们在心理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平衡。
第三条 对待同行,应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业务上,诚意合作,遇到问题时,互相探讨,坦率交换意见,或善意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的提高。
第四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社会成员需要社会工作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六条 对待组织和领导,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自觉服从决定,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努力使领导和单位的计划实施获得最佳效果,圆满地完成社会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守则适用范围包括社会工作者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有关活动。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依据本守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及适应的措施,协助其他提供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于万江谷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第五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社会工作服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的管理和规范执行,保证工作人员的服务达到专业、有效、科学的水平,真正将社区服务工作做到实处,结合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秉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恪守社会工作伦理道德,竭诚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组织和社区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3、坚持公平、公正、公义,自觉增强自身社会责任感,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4、对服务群体、社区进行深入的了解和需求评估,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在服务过程中进行阶段性的评估和调整。
5、定期对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及时向用人单位、机构提交相关报告,并对服务记录进行整理、立档。
6、坚持保护生命第一原则,保护服务对象及其他群众的生命安全。
7、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将服务对象视为独立、有价值、有尊严的个体,并不因性别、年龄、家庭、文化程度、残疾等而有所区别。
8、接纳服务对象,包括服务对象的个性、价值观、优点和不足等,不批判服务对象的价值取向、个性等。
9、坚持个别化原则,为不同服务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并有规划地执行。
10、坚持保密原则,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严格保密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和档案。
11、保护服务对象知情同意权利。服务对象有权了解社工所记录的关于其个人的资料档案、使用的助人技术、服务程序和规定等,有权查看和修改相关的资料档案、退出服务等。
12、若出现危机事件或特殊情况,应在第一时间知会在场最高职级工作人员或用人单位负责人,若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事件则同时需向公安部门报警,并于事件相对平息后向机构及用人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13、以真诚、诚实、诚恳的态度提供服务,自觉接受服务对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监督。
外展服务制度
为提高中心同工专业服务质量,完善外展工作体制,促进中心健康发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以下外展服务制度:
一、在开展外展服务时应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应树立明确的服务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服务对象疑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提供相应的服务,努力满足服务对象各种正当的要求。
三、应尊重、关心、帮助服务对象,注意维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其他应保密的权利。
四、应走访过程中应佩戴机构的工作牌,并表明自己的同工身份。
五、应注重仪表,衣着干净整洁,男同工不留长发、浓须,女同工不浓妆艳抹,不穿超短裙。
六、在走访时应先与服务对象预约,选择服务对象方便的时间进行走访服务。
七、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此谋取私人的利益。
八、在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意外情况,应第一时间主动报告机构,必要时要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止。
九、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要与同事互相探讨,必要时向督导进行咨询,及时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进行走访时,原则上应为两名以上的同工或其他工作人员结伴进行走访,如因工作领域特殊,需要单独走访的,应向本小组同工或同事告知去向。
十一、访谈结束后要及时填写访谈记录,归档至专业服务表格中,并上交机构服务部。
专业服务保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万江谷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保密工作,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保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同工。遵守中心的保密制度是中心同工应尽的职责。
第二条 保密文件的内容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保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计算机硬盘、移动软盘、U盘、软盘、磁带)、光盘等各类物品。保密文件的制作、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移交和销毁等各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及本保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四项具体的保密制度,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中心资料阅读和管理制度,注册档案电子系统保密制度和网络、短信平台、电子信息的保密制度以及密级的确定、保密措施、奖惩规定。
第二节 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是指在万江谷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同工。中心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构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指之文件材料。不得向其他机构、其他中心同工窥探、过问非本人职责范围内之机构涉密信息。
第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有保密文件的必须设置密码,并将密码报告社工服务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和交接保密文件。
第六条 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管、登记造册,并严格遵守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干事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保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复印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复制件按照文件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中心主任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保密文件或其他资料交至机构行政部,切不可随意移交其他人员。
第十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或文件柜中。
第三节 资料的阅读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资料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范围内传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十二条 机构文件资料收入和发出必须登记在册,不允许任何人未经登记擅自带走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文件的借阅使用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按期归还,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保密资料的去向。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复印和摘抄有关条款规定。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经机构服务部主任审批,并严格按照保密条款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保密文件要定期进行清查、归档,不需要归档的要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做好保密文档的防失、防虫、防潮等防护工作。所有文件和档案应放在指定的文件柜保管。
第四节 注册档案电子系统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数据库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档案专业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制定档案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第二十条 档案信息管理人员每周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档案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
第二十二条 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第二十三条 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五节 网络、短信平台、电子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中心微信公众号平台发送的任何信息的录入必须由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只能发送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以其他名义发送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凡带有保密信息及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等涉秘载体,必须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电子涉密文件资料、档案登记、保管、借阅、使用、复制、转送、移交、保存、销毁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同工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并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六节 中心密级的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中心密级根据文件档案内容、保密时间、使用权限确定,分以下五类:
1、在中心的发展过程中直接影响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万江谷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发展和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高级保密级。
2、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开发的课题、调研成果、财务资料以及重要的会议记录为中级保密级。
3、中心工作人员的档案、合同协议以及各类宣传资料等为一般保密级。
4、只能在中心内部传阅的资料为内部资料。
5、属于中心保密的文件资料应当表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七节 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中心保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登记、管理、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由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行政部派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设计、处理、传递的保密资料由电脑维护人员负责保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等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机构服务部主任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或外出携带,需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由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并采取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开发的课题、调研成果及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的使用、修改等由机构工作人员,由机构工作人员对上述文件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中心保密资料等,应当经中心主任批准。
第八节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并作出突出成绩的,记入季度和年度同工绩效考核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以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所在部门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及事件具体情节,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予以惩戒,并赔偿协会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